交通事故管辖权
交通事故是由交通管理部门来处理的,事故发生了是哪个部门来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大家又是否真正的了解过?下文是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解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公安机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时与普通群众的交通事故没有区别。但是,当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转交军队、武警部队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权直接对现役军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检察院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