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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通道路上撞死人如何定罪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6 阅读: 443次

发生了在交通道路上的事件属于交通事故,那要是在非交通道路上撞死人如何定罪?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非交通道路上撞死人如何定罪

该案争议焦点是,公园门前的“道路”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如果属于公共交通则属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应定交通肇事罪,如果不属于公共交通,因为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的,应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情经过】

2013年7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华xx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颍上县某镇景观大道滨河花园小区由西向东行驶至传某大酒店门口时,因操作不当,观察不明,致使三轮车的左侧撞到过路行人小xx,造成小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肇事后,华xx驾车离开现场并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颍上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华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小xx无责任。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3903元、死亡赔偿金23114元/每年×20年=462280元,合计485394元。案发后被告人华xx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丧葬费2万元。

一种意见认为:对华xx行为应定交通肇事罪。理由,被告人驾驶车发生事故的公园门前系公共交通场所,事发道路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所称的道路,是属于供公共通行的道路,也是属于公共管理范围的道路。

另一种意见(原审时意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公园门前的道路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现实中存在争议。不宜认定为交通法规中的道路。所以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该案原审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颍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华x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令被告人华xx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xx父母人民币422780.5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华xx均不服,提起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阜刑终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判决:被告人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46539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律解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其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两者的区别1,发生的场所不同,前者发生的场所为“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款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后者为非道路。2,二者的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交通参与者,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3,两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华xx在公园门前路上将他人撞伤致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1、本案肇事地点应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证明事故发生路段系颍上县某镇七层塔至风景区道路的Y038赵七路的一部分,根据《公路法》道路分级管理规定乡道由乡镇管养。从以上可以理解事故地段应属道路范畴”;2、公园门前不当驾驶的行为会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体要件;3、被告人驾车因操作不当,观察不明,致使三轮车的左侧撞到过路行人小xx,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显著特征。

综上,被告人华xx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且事发后逃离现场,属交通肇事逃逸。遂结合其他情节,以被告人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653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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