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拒赔理由
一名骑自行车的市民被酒后驾车的司机撞成七级伤残,保险公司以交强险保险条款设置赔偿限定范围为由,对事故受害者只赔付1万元,拒绝其他赔偿。受害者将保险公司、肇事者起诉至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支持受害者获得赔偿。
事件
被酒驾撞成七级伤残
遭保险公司拒赔
2010年10月25日,张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骑自行车的赵女士重伤,构成七级伤残。治疗期间,赵女士个人支付医疗费7万余元。事故中,张某负主要责任。张某为其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12.2万元,保险期为2009年11月15日0时至2010年11月14日24时。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被保险人醉酒驾驶造成他人损害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的限额内垫付。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支付1万元抢救费后,拒绝支付其他保险赔偿。保险公司提出,他们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醉酒驾驶造成他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说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高于交强险条款赵女士委托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马文龙律师提起诉讼,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律师进行了反驳:
第一,保险公司对《条例》第二十二条偷换概念,在交强险条款第九条中加入“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这一限定语句,《条例》要求在12万元范围内垫付医药费,交强险条款却将垫付费用缩减为1万元的医疗费限额。交强险条款属于保监会制定的规章,法院有权宣告该条款无效。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远远高于保监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
第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除了交强险条款第九条外,也没有其他的直接的法律依据,理由仅在于如果代替被保险人买单,可能会鼓励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这一理由与《条例》保护第三人获得救治与赔偿的立法目的相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针对保险公司指出的,在醉酒驾驶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等于纵容醉酒驾驶的观点,马律师表示,交强险是保障交通事故中,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外的第三方生命权、健康权,是对生命的最基本保障。因此,不能因为肇事司机的醉酒驾车,而让无辜的受害人得不到应有赔偿。另外,交强险赔偿限额在12万元之内,超过12万元的仍然由肇事者进行赔偿。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交通法》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都构成了对司机醉酒驾车的约束。
判决
法院一、二审均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赵女士在诉讼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27万元,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各项赔偿12万元,张某在交强险限额外按9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采纳了马律师的意见,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万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交强限额外按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12万元([27万元—12万元]×80%=12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判决保险公司在醉酒驾驶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等于纵容醉酒驾驶,且与法律规定相悖,请求法院二审改判。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护第三者合法利益的立法精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