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的被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的被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
2006年2月14日,张桃红及其他几名乘客乘坐由柯文驾驶的轿车路径江宁区丹阳镇时,与毕刚驾驶的出租车相撞,交警事故认定:毕刚负事故全部责任,柯文不负事故责任。张桃红及其他乘客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毕刚所驾车辆登记车主是中大公司,但属于挂靠关系。
柯文所驾车辆车主为华丰公司,柯文是职务行为。
问题提出:毕刚与中大公司是挂靠关系,法院应判谁向受害人张桃红承担赔偿责任
江宁区人民法院江宁民一初字第232号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毕刚驾驶机动车遇对向来车时超越同向前车,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柯文及车上乘坐的原告张桃红等人不负事故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定责适当,本院予以采信。柯文驾驶的机动车登记车主华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大公司系该车登记车主、被挂靠单位,应与毕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然,因为毕刚的车当时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20万元,而当时该险视为强制保险,张桃红的损失及其他乘客的损失没有超过20万元,那么所有损失由保险公司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承担。中大公司和毕刚并未实际承担赔偿责任,仅仅是分担了部分诉讼费用。
但法理很明确:被挂靠单位应当与车辆的实际车主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出现的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