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保险公司会不会赔
醉酒驾车保险公司会不会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只规定,在醉酒驾驶情形下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法规并未排除。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廖某的家属主张的赔偿费用中存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的项目,则保险公司不须赔偿。
事件经过
王某醉酒驾驶车辆撞死一骑自行车者后逃逸,王某被交警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死亡理赔款,但被保险公司拒绝。王某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理赔款。此案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人身伤残、死亡赔偿金成为法庭争议的焦点。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醉酒驾车撞死人,赔偿后仍被判刑
2009年6月15日,普兰店市的王某为自己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上约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同年10月14日21时30分,王某醉酒驾车沿2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迎金路与国然街路段时,撞上了同方向骑自行车的杨某,王某逃逸后投案自首。杨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在这起事故中,王某的车也受到了损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未保护现场,也未抢救伤者,而是驾车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被刑事拘留。王某赔偿了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并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刑三年。
财产损失是否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
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保险公司拒绝,王某聘请了另一保险公司的一位经理为委托代理人,为自己打这起保险理赔官司。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按照交强险保险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被告则认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投保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是不予赔偿的,因此保险公司拒绝了原告的理赔申请。原告委托代理人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醉酒驾驶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有关约定及法律规定应对财产损失部分不予赔偿,但是对人身损害部分是应该赔偿的。
原、被告双方法庭争议的焦点为:交强险车的驾驶员醉酒驾驶后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予以拒赔,那么,同类案件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人身伤亡损失部分。
最高法院批复:财产损失作广义理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的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单合法有效,但原告是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又驾车逃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和醉酒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0日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立他字第42号复函的精神,同类案件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具有与司法解释同等的效力,可作为审判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