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保险赔偿多个第三者容易出现哪些问题
《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赔案件的执结率明显提高。但就同一个交通事故,造成多个第三者重伤或死亡,强制保险不足以赔偿给多个第三者时,强制保险如何赔偿多个第三者存在着诸多问题。
笔者在执行过程发现存在下列问题:
一是受害人起诉的时间和法院不一,法院难以合并审理
因此,判决书或调解书的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不同,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赔偿标准、承担赔偿的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配提出异议或申诉,影响执行结案效率;
二是因受害人起诉的时间和法院不同
受害人申请保全强制保险的时间和查封、冻结的顺序不同,在执行过程中就强制保险如何分配产生了很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保全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强制保险是赔偿给同一个交通事故所有第三者的,不论是那一个法院审理的,是否是一份还是多份判决书或调解书,强制保险应按照赔偿额按比例进行分配。
三是案件在审理前,受害人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受申请法院将该车的强制保险的全部或大部划给申请人,其他受害人无法得到强制保险的赔偿。
四是由于审理或执行的法院不一
强制保险被一法院划拨后,其他法院无法追回,知情的受害人便抢着诉前保全,受理法院抢着查封、冻结强制保险,有的法院将强制保险全部划拨到该案件上或法院。给保险公司的理赔,法院的审理、执行造成混乱,个别法院还有重复划拨强制保险情况,至使保险公司和当事人提异议、上访等。
《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以上条应理解为:
一是强制保险是国家实行的强制性救助制度;
二是强制保险的赔偿在责任限额范围内;
三是由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所有的第三者)予以赔偿;
四是不足的部分再按照责任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