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认定无责亦要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赔偿的一般原则是由事故的责任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在现实的生活中,交通事故的责任是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认定的,而有时候无责任的一方也需要进行赔偿,那么交警认定无责亦要赔偿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安阳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交警认定无责也需要进行赔偿
案情介绍:
7月28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交警认定各方均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判决认定被告李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70%,计27769.87元。2005年6月9日上午8时30分许,李某驾驶的出租车因左前轮轮胎炸破,致使方向失控,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由高某驾驶的无牌电瓶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对本起事故的认定是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本案事故的发生系由被告李某驾驶的汽车轮胎炸破引起,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推定被告李某在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的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高某无牌无证驾驶,亦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李某的民事责任。
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侵害了他人的利益,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有三个要件:
(一)损害事实。
在民法上,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就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
要构成损害事实,首先这种损害应具有可补救性。一方面,从量上看,虽然损害已产生,但须到一定程度,在法律上才是可补救的。另一方面,从质上看,损害在本质上应是对权利的侵害所产生的后果,同时也包括了对利益的侵害,但所请求保护的利益,必须构成权利的内容,或至少与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密切联系。其次,这种损害应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损害应是已发生的,是真实存在的。比如不能怀疑他人披露了自己的隐私而感到精神痛苦,并要求赔偿。另外,这种损害事实应能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和公平意识予以认定。
(二)因果关系。
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就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两者间存在严格的时间顺序,即原因在前,结果在后。在具体的纠纷中,引起损害发生的原因并非完全是单一的行为或事件,因此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应分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单一原因和复杂原因,等等。
(三)过错。
从主观方面看,对于自然人来说过错体现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但无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备意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而不存在过错。从客观方面看,过错表现于受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意志外在化为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另外,过错的形式可以是故意和过失,无论何种情况均能造成对他人的精神损害,只是在通常情况下,过失的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较小或可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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