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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谁负责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9 阅读: 469次

道路施工造成的交通事故时常发生,低头玩手机不看路的“低头族”、开车追求速度的“飙车族”,都是最常见的受害者人群之一。既然事故常见,那么事故如何处理就成了现阶段需要明确的问题。为了解决大家的疑问,若悠网小编特地查阅、搜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谁负责,怎么判断谁赔偿交通事故损失

在城市道路改造期间,为防止交通阻碍,公路管理部门利用夜间进行路面施工,但因未设立明程标志,致使司机邹某正常行驶的车辆掉入施工所挖的沟中,造成车辆严重受损,施工人员伤残。此类由于道路施工原因造成的事故,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定,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理路面和道路设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两种情况,由于公路管理部门施工时未设立明显标志,以及在公路的建设、养护中存在问题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公路管理部门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中,司机邹某不负任何责任,而应由公路管理部门负全部责任。

目前,车辆的所有人与车辆的使用人分离的现象较多,有职务行为的使用、挂靠、出租、出借、承包等情况。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是处理好案件的关键所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其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

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

一是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既包括具体的、现实的支配,也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

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

道路施工是城市发展的需要,但是可能因为施工标志不明显、受害者不注意等问题而造成事故。此时,事故如何处理,由谁负责,赔偿标准如何都是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由于现实情况具有多边形和复杂性,本文仅具有参考性,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了解更多详情请通过若悠网服务与我们的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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