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车祸纠纷不能和解
在车祸中造成了其他人的利益损失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那么就有可能产生严重的纠纷问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车祸纠纷都是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哪些车祸纠纷不能和解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了八种情形的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4、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7、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8、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前三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第2、3项所列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第4、5、6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相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所决定的。第7、8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包括许多伤亡事故在内,车辆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往往造成了国家、集体、私人人身财产的损失,为了保证国家、集体、私人人身财产在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赔偿,对此类事故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由法院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但是由于自行举证的难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对交通事入认定书有异议的,还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需参照当地规定确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在车祸的过程中造成的一些人死亡的情况的话,那么这种方式不可以通过和解,一般来说只要是遇见的一些轻微的损失那么就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