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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与赔偿依据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301次

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严重程度与否,可以分为四类: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严重程度不同,处理办法也不相同,那么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与赔偿依据是什么?针对这一问题,若悠网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一)写出报告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例部门。

3、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及将所发生特大事故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二)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三)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历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9、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结束。

(五)违反本规定有下例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成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合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赔偿金额项目及依据

一、人身方面

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其本身是不能用金钱折价的,所赔偿的只是由于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而引起的实际财产损失。

人身受到损害应赔偿的范围为: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财物方面

财物受损的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具体赔偿原则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应赔付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

(二)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

三、精神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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