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陕西省对进城农民交通事故赔偿使用城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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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直以来,农村标准与城镇标准”的明显悬殊,使得同伤不同赔,同命不同价,全国各地‘同命不同价’案件很普遍,曾经在博客中转发过河南省南阳市全国首例对进城农民取消双重标准同伤同赔的案例,在该文中,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张胜利律师说,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同命不同价”也被一些法学专家认为涉嫌违宪。“如果在计划经济下,按照老办法赔偿还行。可现在城乡差距大大缩小,城乡人口流动大,全国都在努力消除城乡壁垒,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如果伤亡赔偿还以户口为标准,已经违背立法的精神了。”张胜利律师说。
同赔偿新规定:
陕西省2008年有新规定了,农村人在城市生活务工等出现交通事故,适用城镇标准,使城里人和乡下人一样金贵同伤同赔,同命同价,当然,还是希望我们的农民朋友永远平安,远离交通事故。
本规定的来源是《陕西省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该意见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以户籍为赔偿标准的一般原则(见25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确立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标准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的赔偿费用,一般按照赔偿权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户籍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二、变通原则:进城农民赔偿同城镇居民(见26条)
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赔偿权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利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