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0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7/200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湖 北 省 公 安 厅 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 北 省 统 计 局
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
鄂公通字〔2007〕15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人民法院、统计局、调查队: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200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予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5月1日---2008年4月30日执行。
二 O O 七 年 四 月二十日(章)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二OO七年度)
序号 项 目 标准(元) 备注:省统计部门提供的二OO六年统计数据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 980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 3419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 7397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年) 2732
3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 15172
4 全社会分行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
农、林、牧、渔业 6599
采矿业 15196
制造业 13771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0419
建筑业 13517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18693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8672
批发和零售业 11520
住宿和餐饮业 9483
金融业 22762
房地产业 1505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641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2334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143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4443
教育 16146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6765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16906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8375
5 住宿费 每人、每天 30 鄂财文发(1996)578号
6 伙食补助费 每人、每天 15
湖北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均可支配收入11485元(2007年度为9803);
农民人均纯收入3997元(3419)。
(声明:信息仅供参考,引用时请以原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