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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07/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1 阅读: 378次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6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7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090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987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67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624元

丧葬费9812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认。

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 业 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6615元

彩矿业 24036元

制造业 18589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6230元

建筑业 15313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2614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9741元

批发和零售业 16806元

住宿和餐饮业 13647元

金融业 32284元

房地产业 16912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322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6823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959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6270元

教育 20473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0639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959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1708元

(椐2007年5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公安厅 辽高法[2007]10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辽宁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300.0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773.00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430.00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368.00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3202.00元

丧葬费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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