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07/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6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7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090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987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67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624元
丧葬费9812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认。
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 业 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6615元
彩矿业 24036元
制造业 18589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6230元
建筑业 15313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2614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9741元
批发和零售业 16806元
住宿和餐饮业 13647元
金融业 32284元
房地产业 16912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322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6823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959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6270元
教育 20473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0639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959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1708元
(椐2007年5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公安厅 辽高法[2007]10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辽宁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300.0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773.00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430.00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368.00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3202.00元
丧葬费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认。
(声明:信息仅供参考,引用时请以原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