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2009--201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湖南省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标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我省统计局《2008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因此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计算具体金额时,大部分数据可参照该文件执行。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821.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512.5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945.5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805
3、湖南省职工平均工资 22076
4、各行业的平均收入
农、林、牧、渔业 24625
采矿业 15604
制造业 22189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29564
建筑业 1911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428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3629
批发和零售业 22798
住宿和餐饮业 15935
金融业 36909
房地产业 2471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026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134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0726
教育 27511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033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677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6418
5、伙食补助费
省内 30元/人、天
外省 5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八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办理办法》(2007年4月1日实施)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