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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陕西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4 阅读: 445次

2010年陕西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陕西省统计局2010年3月8日公布《2009年陕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数据摘要如下:

1.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0293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29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706元

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438元

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49元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计算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为:

一、死亡赔偿金: 城镇人口为282580元,农村人口68780元(60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一年最低按照5年计算)计算明细:

1、城镇人口: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129元,计算20年为282580元(60岁以下)。

2、农村人口: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438元,计算20年为68780(60岁以下)。

二、丧葬费为:15146.5元,不分农村和城镇。

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具体计算依据为:

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293元,六个月为15146.50元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18岁以下的计算至成年,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支付20年,具体标准为:

1、城镇人口为: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0706元,

2、农村人口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349元,

该项按照需要支付的被抚养生活费的年数及依赖程度具体情况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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