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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8 阅读: 327次

2010年最新最全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相关赔偿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

三、营养费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四、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的,可以算至评残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30293元÷365日)×误工天数

五、护费费

陪护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或(40元---60元)×陪护时间

六、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七、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天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129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43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12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43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4129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343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数额: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14129元×20年==282580元;

二级伤残为282580元×90%==254322元;

三级伤残为元282580×80%==226064元;

四级伤残为元282580×70%==197806元;

五级伤残为元282580×60%==169548元;

六级伤残为元282580×50%==141290元;

七级伤残为元282580×40%==113032元;

八级伤残为元282580×30%==84774元;

九级伤残为元282580×20%==56516元;

十级伤残为元282580×10%==28258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3438元×20年==68760元;

二级伤残为68760元×90%==61884元;

三级伤残为68760元×80%==55008元;

四级伤残为68760元×70%==48132元;

五级伤残为68760元×60%==41256元;

六级伤残为68760元×50%==34380元;

七级伤残为68760元×40%==27504元;

八级伤残为68760元×30%==20628元;

九级伤残为68760元×20%==13752元;

十级伤残为68760元×10%==6876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0706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3349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十一、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30293元÷12个月×6个月=15146.5元

十二、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4129元×20年=28258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3438元×20年=6876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412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3438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4129元×5年=70645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3438元×5年=17190元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予以确定。

陕西省统计局2010年3月8日公布《2009年陕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数据摘要如下:

陕西省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293元

陕西省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438元

陕西省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129元

陕西省2009年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349元

陕西省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7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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