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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5 阅读: 464次
天津市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依据市高级人民法院“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2010年天津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确定,今年度交通事故残疾赔偿费用、死亡赔偿费用、误工费及抚养费用,均以此标准为赔偿基数计算。今年1月1日后发生尚未结案的交通事故,适用此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为21430元,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为14801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为10675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每年为4926元; 职工平均工资每年为42983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为50元。 2010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农林牧渔业32719元; 采掘业61139元; 制造业35125元; 电力水的生产供应业73575元; 建筑业46302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708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9943元; 批发和零售业33063元; 住宿和餐饮业26019元; 金融业101526元; 房地产业41435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6378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71634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0007元; 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21432元; 教育58764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51051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1470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623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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