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伤残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I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常生活完全不能处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发生下列损伤可以被评定为I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缺损9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竣(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腊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IV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