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赔偿标准
保险公司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也是保险公司、机动车事主、事故受害人、法官之间的博弈——作为保险公司,力争在合法的尺度内将赔偿额降低至最少;作为事故受害人,力争在最大额度内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责任方赔偿最大金额;被告方司机,力争将自己责任减少到最小范围,最好是个人在保险限额之外不再另行赔偿;法官一般倾向于维护弱势方的权益,但有时也会将此倾向凌驾于客观、合法的标准之上。但审理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各方主张、证据及法律适用的综合结果。
本文的作者作为保险公司的外聘律师,在2007至2010年间,代理保险公司参加了数百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本版将连续刊登《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系列,该文以较为中立及客观的角度,结合诉讼经验进行分析,希望能给案件当事人及保险公司代理人在理赔和诉讼中提供一定的借鉴。
最高院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也属于交强险医药费项下包含的费用。如医药费已经超过一万元,则保险公司交强险部分不负责赔付。
举证
营养费需要医院的诊断证明有“增加营养”内容的医嘱,至于购买营养品的票据,虽然伤者会作为证据提供,其中包含的费用也五花八门,如餐票、超市购物票、药店购买补品的发票等,但法院很少有全部认定的,一般以酌定为准。
法院认定通常尺度
法院认定营养费是以医嘱结合病情综合认定,如果伤者病情较轻,即使医院有增加营养的医嘱,法院大都也不会认定。如果伤者病情较重,或者属于未成年人,即使没有医嘱,法院也会根据伤者的主张酌情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