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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407次

2010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1、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

2、江苏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153元

3、江苏农民人均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004元

4、江苏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04元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确定与金额的计算方法

一、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一)直接财产损失

(二)间接财产损失

1、停运损失。

2、不予赔偿和有限赔偿间接损失。(乘客可得的间接利益损失超过了承运人可预期的范围的,以承运人所得运费为限赔偿。)

二、具体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

医疗费=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二)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三)护理费

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报酬标准*天数

(四)交通费(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五)住宿费(到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六)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天数

(七)营养费

营养费=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八)鉴定费(伤残鉴定费)

(九)残疾赔偿金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1)60岁以下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60岁-74岁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75岁以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十)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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