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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车祸人伤赔偿标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6 阅读: 348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省公安厅制订了《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昨日,《标准》正式发布,根据标准,事故中负全责的肇事者将可能最多赔偿死者76万多元,比去年标准提升了6万之多。

赔偿标准不同幅度上调

根据《标准》,从2009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都将按照新标准来计算。

据了解,赔偿项目划分3个标准:深圳属于计划单列市,珠海和汕头属于经济特区,广州等其余城市都属于一般地区。与去年的赔偿标准相比,今年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7699.3元/年提高到19732.8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5624元/年提高到6339.8元,两项标准分别提高11.4%和13.8%。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由14336.87元/年调高到15527.9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由4202.3元/年调高到4873元,分别提高8.3%和15.9%。除此之外,除珠海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有所下降外,其他各项均有不同幅度上调。交警人士表示,这意味着受害者将能得到更多赔偿,肇事者得到更严厉处罚。

受害者最高或获赔76万多元

根据国家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涉及死亡赔偿金、治疗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多个项目。其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完全按照《通知》,对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城镇和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有关项目,按一定年限来计算。

其中,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以下相同)。被抚养人生活费,则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其中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周岁;被抚养人如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按20年计算。

专家表示,假设在交通事故中,一名撞死人的司机要负全责,死者是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城镇户口居民,并且有一个城镇户口、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专家说,由于司机负全责,按照最新赔偿计算标准,司机要付给死者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两项共76万多元,比现在的标准多出了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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