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免费乘车受伤 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乘客免费乘车受伤,司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迟明亭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医鉴定费等费用共计7000余元。
2002年12月21日17时30分,原告时某乘坐被告迟明亭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被告迟明鹤(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一起沿秦楼街道田家村北的柏油路由东向西行驶,迟明鹤驾车在前,迟明亭驾车随后。后迟明鹤与王坤相撞,迟明亭为躲避王坤而紧急刹车,致车倒,乘车人时某受伤.
经日照市人民医院诊断:时某右胫骨平台粉碎骨折。住院治疗14天,已支出医疗费7735元。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该事故不属交通事故。时某遂将迟明亭、王坤、迟明鹤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乘客乘车,就与司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如果承运人履行安全义务有瑕疵致使乘客受伤,承运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时某免费乘坐被告迟明亭驾驶的摩托车,因被告刹车措施不当,致车倒,原告受伤,被告迟明亭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原告作为受益人,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王坤驾驶的摩托车与迟明亭驾驶的摩托车无接触碰撞,因此被告王坤、迟明鹤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