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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酒后驾车致6死3伤 家属赔偿140万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7 阅读: 454次

2004年夏天发生在西直门外的一起重大交通肇事案造成了包括肇事司机在内六死三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五名死者家属及三名伤者分别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肇事司机家属以肇事司机的遗产赔偿受害者及其家属各种损失140余万元;在肇事司机的遗产不足赔偿时,由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北京永达房地产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4年6月10日凌晨1时40分左右,北京永达房地产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战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奥迪牌小客车,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西城区西外大街主路天文馆门前右侧机动车道时,先与施工防护设施接触后又驶入施工围挡内,将正在施工的8名工人撞出后,小客车前部又撞在打井机尾部,迫使小客车停车,造成3名工人当场死亡,2名工人和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3名工人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认定,战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各受害人不承担责任。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永达房地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肇事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永达房地产公司对肇事车辆奥迪牌小客车享有支配控制权,并将该车分配给时任永达房地产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战某某使用,应当有效行使民事权利,并应承担怠于行使权利或行使权利不当的民事责任。现因永达房地产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导致战某某醉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永达房地产公司对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在肇事人承担责任不能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确认永达房地产公司在战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以战某某的遗产为限无力赔偿受害人损失时,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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