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因交通事故痛失双胞胎获赔2万
准妈妈小田(化名)因为一场交通事故,失去了已经怀孕20周的双胞胎男婴。为此,小田和丈夫大刚(化名)起诉至法院,要求车主陈雨(化名)和司机陈凤(化名)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司机被告陈凤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287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2005年年底,小田和大刚乘坐由陈凤驾驶的汽车外出。车辆行驶过程中与前方一辆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小田坐在前排副驾驶座位置上,因撞车时无防备,头部和身体撞在前风挡玻璃和车内设施上,当即腹痛难忍。此事故经交通管理机关处理,认定陈凤负全部责任。
出事后,小田被送至医院检查,初步检查结果为因外伤引起腹内胎盘早剥和腹内充血,当天住院治疗。三天后,腹内胎儿因受伤严重而停止心跳,随后小田痛苦地产下了一对死胎。胎儿的失去对小田一家人来说犹如晴天霹雳,原本期望着孩子面世的快乐家庭顿时伤心欲绝,整日笼罩着悲凉的气息。小田和大刚起诉到法院,要求陈凤和车主赔偿各项损失31万多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
庭审中,陈凤和陈雨承认交通事故的事实。但是他们认为小田上车后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未系安全带,也未向司机说明自己是孕妇。出事后,他们曾积极主动要求小田去看病,但小田有故意拖延时间的行为,导致失去了最佳治疗时间,因此,小田对造成引产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被告认为小田和大刚要求赔偿的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高,不能接受。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凤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乘车人受伤,造成小田怀孕的双胞胎流产的后果发生。陈凤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小田的合理损失。陈雨并非侵权行为人,小田和大刚也未提交其应当承担责任的证据,故陈雨在该交通事故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造成小田怀孕20周的双胞胎流产,对小田和大刚的精神确有损害,陈凤应赔偿精神损失费。但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予以酌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