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赔偿的项目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的项目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就此可向赔偿义务人主张以下损失。 第一部分:因交通事故非致残的情况下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医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受害人的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部分: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情况下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除第一部分赔偿项目外,其因致残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 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部分: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情况下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部分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 丧葬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住宿费 + 死亡赔偿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第四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 损害抚慰金的。 总结:人身损害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 残疾赔偿金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丧葬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住宿费 + 死亡赔偿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第五部分: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直接毁损以及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贬值的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 注:关于赔偿项目的具体构成、计算,以及有关赔偿项目的证据构成、收集,法律依据详见【赔偿标准】【赔偿证据的收集】等具体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