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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2009-2010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0 阅读: 539次

昨日,省交警总队出台了《2009―2010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我省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海南经济报记者发现,各项赔偿标准均有一定程度增长。

A新标准可作为赔偿的参照基数

制定参照五类收入基本数据

据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准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交警总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出台了《2009―2010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该负责人表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当事人无论是私下调解,还是走上法庭,该标准都可以作为赔偿的参照基数。据了解,在新标准中,收入基本数据分成了五类:(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08元/年;(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390元/年;(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408.48元/年;(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883.10元/年;(五)职工平均工资21864元/年。该负责人表示,按照省统计局去年的相关统计数据年均收入等5项赔偿标准比过去均有所提高。这意味着新标准中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也有所提高,各项赔偿标准均有一定程度增长。

误工费参照19种行业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标准》中,误工费的赔偿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实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下列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详细为:(一)农、林、牧、渔业:10793元;(二)采矿业:24165元;(三)制造业:18421元;(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给业:32845元;(五)建筑业:17793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771元;(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4115元;(八)批发和零售业:18626元;(九)住宿和餐饮业:15528元;(十)金融业:43851元;(十一)房地产业:20345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1098元;(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3938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治理业:15369元;(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8124元;(十六)教育:26889元;(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7525元;(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4644元;(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05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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