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2009--201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湖南省2009--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标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我省统计局《2008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因此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计算具体金额时,大部分数据可参照该文件执行。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21.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512.5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945.5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05
3、湖南省职工平均工资22076
4、各行业的平均收入农、林、牧、渔业24625采矿业15604制造业22189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29564建筑业1911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5428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629批发和零售业22798住宿和餐饮业15935金融业36909房地产业2471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026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1134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0726教育27511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033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6677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6418
5、伙食补助费省内30元/人、天外省5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八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办理办法》(2007年4月1日实施)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