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的鉴定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
伤残等级的鉴定与残疾赔偿金的赔偿 一、伤残等级的鉴定 伤残的定义:伤残是指因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 伤残评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和非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伤残等级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医疗终结是指伤者经采取医疗手段对伤情进行诊治,而致损伤痊愈、好转或稳定,预后一般不需再实行特殊治疗。医疗终结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判断: (1)损伤在现代医疗水平的情况下,按照一般医疗常规,继续治疗已无意义。 (2)伤者所遗留的功能障碍处于稳定状态。 (3)治疗措施结束后须有一定康复期。 二、残疾赔偿金的赔偿 残疾赔偿金:是指给予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经济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与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两者内涵是不一致的,前者为财产损害赔偿,后者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种方式,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依据: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给予赔偿。 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1)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的伤残赔偿的比例。伤残赔偿指数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90%,三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80%,四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70%,五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六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50%,七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40%,八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30%,九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十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 (2)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在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受害人可能存在多部位的损伤,如头面部损伤、胸腹腔脏器损伤、肢体损伤等同时存在,按照伤残评定标准应当分别评定伤残等级,导致受害人有多等级的伤残。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就是以多个等级伤残中的最高一个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如最高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如最高伤残等级为二级,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90%;如最高伤残等级为三级,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80%,依次类推。 (3)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二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9%,三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8%,四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7%,五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6%,六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5%,七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4%,八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3%,九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2%,十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1%。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赔偿指数×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赔偿指数×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赔偿指数×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5年 多等级伤残者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5年 (4)多等级伤残者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使用说明: 如果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与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超过100%,则按100%计算赔偿比例。因此,如果最高伤残等级为一级,就无须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特殊情况下残疾赔偿金的赔偿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多少是依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确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以一般人员的日常生活能力、工作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的丧失程度为依据,划分不同的伤残等级。未考虑特殊人群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作为评定伤残等级的参考标准。有些伤残等级较低,甚至不构成伤残等级,但造成受害人的特殊职业的劳动能力严重丧失,如钢琴演奏家的手指缺失、芭蕾舞蹈演员下肢功能部分丧失、播音员的失音等。有些伤残,甚至较高等级的伤残,可能不影响受害人的实际收入,如退休人员的伤残不影响退休工资收入、食利人群的伤残也不影响他们的经济收入。残疾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而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密切相关的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因此,受害人伤残没有影响实际收入的和严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的二种情形的残疾赔偿金赔偿可以低于标准赔偿或者高于标准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残疾赔偿金的调整的幅度根据职业劳动能力影响程度大小作为依据,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法官自由裁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