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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违规停车突开门闯祸判赔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2 阅读: 493次

案情:

机动车司机杨某在机动车道内违规停车,乘车人庞某开门下车,却不小心把驾驶摩托车经过的女子高某撞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昌平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和司机杨某、乘车人庞某共赔偿高某家人经济损失78万余元。

杨某与庞某都是河北张家口人。今年8月份,杨某驾驶一辆“丰田”牌小型轿车搭载庞某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某小学门口,将车停在机动车道内时,此时庞某开启左侧后门,这时刚好高某驾驶摩托车从后面驶来。猝不及防的高某撞在车门上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违章停车,庞某违章下车开门,负事故同等责任;被撞女子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高某的父母及其11岁的女儿将司机杨某、乘车人庞某以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余元。

在法庭上,杨某与庞某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希望能够降低赔付金额。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杨某、庞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高某负次要责任,根据案件实际发生情况,兼顾公平原则,认定杨某、庞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死者高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被告杨某、庞某赔偿66万余元,共计78万余元。

法官说法:

针对此案中的法律问题,昌平法院法官指出,按道交法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二)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雾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如果杨某、庞某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这起悲剧就不会发生。

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TrafficAcc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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