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宁铁两级法院、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11年度有关统计数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 察院,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12年7月1日起参照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