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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之赔偿项目和标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3 阅读: 367次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主要见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人身损害解释》)对赔偿的数额以及计算方式、标准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所以,该司法解释是目前审理人身损害(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具体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标准等问题上,审判实践中,在如下几方面有一定的争议。

1、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

(1)残疾赔偿或者死亡赔偿同命不同价争议。

一命二价,是近年来社会舆论的热点问题,也有全国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提过要实行同命同价,取消城乡差别。根据传统的司法实践,该二项赔偿标准均以受害人的户籍为标准,来确定按城镇或者农村标准来计算赔偿金。

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该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以上函复后,虽然赔偿标准仍有城乡差别,但是不再以户籍来确定赔偿标准,而以经常居住地及生活来源地来确定赔偿标准,这无疑是一大进步。

(2)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赔偿死亡赔偿金,在广西的司法实践中现在基本是统一了,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再支付死亡赔偿金。这一作法的直接依据是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工作的通知》(桂高法【2007】84号),该《通知》出台后,一度给司法判决造成混乱,各地法院经过一段时间对《通知》精神的领会,现基本不再支付死亡赔偿金。

针对广西高院的《通知》,笔者认为来源于如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根据该条,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上面的规定看,很显然法院将死亡赔偿认定为精神赔偿性质,而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支持精神赔偿的。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7号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如果刑事被害人的亲属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的,将无法得到死亡赔偿金且无权单独再就精神损害赔偿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另人感到奇怪的是,在(桂高法【2007】84号)通知中,同样是具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残疾赔偿金却未作规定,所以在现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笔者遇到的案例基本上还是支持残疾赔偿金的。这就出现了同样性质的两种赔偿项目,一种不能得到支持,而另一种却可以得到支持,这与法理是不符的。

笔者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作法,对被害人方是极不公平的,本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一方所受到的伤害就是巨大的,而且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执行不是一般的难。如果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不支持死亡赔偿金,被害人所能提的赔偿数额是微不足道的。而如果要提死亡赔偿,只有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部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先刑后民,即刑事判决后再审民事案件,这时被告人已被判处刑罚,一般不会主动履行判决,即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死亡赔偿金,权利人可能也只是拿到一纸无法执行的判决书,其权利很难实现。而且,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原告是要预交诉讼费的,这样就可能会出现,被害人一方不仅未实际和到分文赔偿,还很有可能支付不小的一笔诉讼费以及律师费用。

前几天看《桂林晚报》(2009年4月15日第五版)有一篇报道《小伙拿酒瓶猛击朋友头------朋友被击身亡,小伙被判无期酒喝多了,这就是代价,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法院审理认为,蒋某因猜拳喝酒与人发生争执,而持酒瓶猛砸被害人头部,虽没有打死被害人的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依法判处蒋某无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1.7万余元。”这个案例显然也是没有支持死亡赔偿金的,而现在已经进行了附带民事判决了,这就意味着原告方不能够再就死亡赔偿金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是什么概念呢,用老百姓通俗的话说,这个案件的死者的一条命就值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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