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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2013年人身损害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4 阅读: 404次

根据安徽省统计局2013年2月26日公布的《安徽省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赔偿标准已经更新。

1、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30元×护理天数

3、护理费:78.18元/天。

4、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

5、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残疾赔偿金:

60周岁以下的人:

城镇标准:21024元×20年×30%=126144元;

农村标准:7161元×20年×30%=42966元;

60周岁以上的人:

城镇标准:21024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30%;

农村标准:7161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30%;

75周岁以上的人:

城镇标准:21024元×5×30%;

农村标准:7161元×5×30%;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被抚养人生活费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城镇标准:15012元×(18岁-实际岁数)×3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标准:5556元×(18岁-实际岁数)×3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

城镇标准:15012元×20×3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标准:5556元×20×3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60周岁以上75岁以下的老人:

城镇标准:15012元×(20年一增加岁数)×3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标准:5556元×(20年一增加岁数)×3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75周岁以上的老人:

城镇标准:15012元×5×3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标准:5556元×5×3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9、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精神抚慰金:六级残疾一般为15000元—24000元。

11、鉴定费:凭发票计算。

12、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计算或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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