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办法
内蒙古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办法
1、误工费
计算办法:误工时间X误工者收入
当事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如果没有评定伤残,司法实践一般都以住院天数作为误工时间。误工者收入一般以自治区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者主张每月收入超过3500元的,如果想得到法院支持,必须出具个人所得税缴纳发票。
2、护理费
计算办法:住院天数X居民服务业日工资
3、营养费
计算办法:住院天数X40元(区外是5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办法:住院天数X40元(区外是50元)
5、交通费
计算办法: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据,并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6、外地就医食宿费
计算办法:以实际票据为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50元,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三人。
7、伤残赔偿金
计算办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数X伤残系数
根据当事人的伤残等级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伤残系数计算原则:一级为100%,二级为90%,三级为80%,四级为70%,五级为60%,六级为50%,七级为40%,八级为30%,九级为20%,十级为10%
8、死亡赔偿金
计算办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数
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算办法:(城镇或农牧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赔偿年数
城镇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农牧区居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丧葬费
计算办法: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6个月
11、精神抚慰金
计算办法:死亡的:50000元以下
伤残的:30000元X伤残系数(十级为10%,九级为20%,逐级递增,一级为100%)
12、残疾辅助器具费
计算办法: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按照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减去当事人实际年龄剩余的年限计算,最低按照5年计算。当事人年龄超过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的,按照5年计算。
13、后续治疗费
计算办法:需要医院出具后续治疗费证明或者伤残机构出具后续治疗证明。但呼和浩特市各级法院的宗旨一般是待实际发生后续治疗费用后另行主张。
14、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按照其实际减少的价值、修复费用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赔偿权利人或赔偿义务人对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经审查异议成立,在告知各方当事人的前提下,办案机关可委托另一个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评估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