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交通事故赔偿和处理
一、湖北武汉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二、湖北武汉交通事故处理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联合宣布:已制订《武汉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已于2011年8月1日实施。
哪些事故适用“自行协商”
《办法》所称的物损交通事故,应具备以下条件:发生在武汉市内道路(暂不包括东西湖、黄陂、江夏、新洲、蔡甸、汉南6个区);发生于上午8时至晚上7时之间;无人员伤亡,仅造成各方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
该《办法》还适用于省内其它城市的、购买了省内所售保险单、驶至武汉的车辆。若外地驾驶员不知道而报警,交管部门会在接警时说明应采取自行协商办法。
武汉交管部门强调,应当“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中,若驾驶员坚持报警的,交警将按一般程序处理,并对事故负责方依法进行处罚。
如何“自行协商”
事故发生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事故各方可对现场拍照或者在纸上绘制事故车辆位置,立即撤离现场,自行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填写《武汉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当事各方共同签名后各持一份,相互确认联系方式,各自向保险公司专用电话报案(不必等候保险公司定损员赶到现场)。
事故后的24小时内,各方当事人应同时将事故车驶至同一处“事故理赔中心”。保险公司受理后,依据《协议书》确定赔偿责任,进行勘验、定损;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与当事人协商赔偿事宜。《协议书》可在保险窗口免费领取,或在市交管网、省保险行业协会网下载打印,应随车携带。若未携带,双方可拍摄现场照片并互换有效证件后,共同到理赔点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