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1年3月20日,由重庆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联合发布《2010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将2010年重庆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作了公布。其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等各项数据将成为2011年至2012年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数据,也是2011年至2012年重庆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405000元(即20250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425000元,最高为455000元。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129600元(即6480元*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149600元,最高为17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