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前期准备工作之律师指导意见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前期准备工作之律师指导意见
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受伤住院后,无论伤者还是家属,都把注意力放到患者的伤情上,而对事后赔偿的工作想得很少,做的也很少。等到要去法院索赔时才发现,当初没有办好很多工作,致使索赔的工作难度加大。本律师在此给出一些建议,相信能够给索赔工作的当事人一些帮助。
1、应用拉杆袋,装取相关资料。
很多当事人找本律师时,都拿着一个超市装东西的塑料袋装医院及其他各种资料。里面的资料前一张后一张,有些摺皱不堪。找任何一份资料,都有可能将整个塑料袋内资料翻个遍,想捋个顺序出来,还真得费点劲。
本律师建议,伤者在住院期间,准备一个拉杆袋(塑料的,在文具店和超市文具柜台有售,1、2元钱一个),将医院的病例、医疗费票据及以后准备的材料按时间顺序码好,放入拉杆袋中,保证材料平平整整,一个不丢,想要什么,一下就能找到,免去证据杂乱无章,而有所缺失。
2、出院时,叮嘱医生在“住院日志”或“出院小结”中,添加“加强营养”和“需陪护”的医嘱。
患者出院时,医院都会给患者出具“住院小结”或“出院日志”,说明患者的伤情情况及治疗的过程,并在结尾部分给出医嘱。医嘱一般包括“不适随诊”“建议休息×××天/月”。建议休息多长时间是出院时间误工期的依据,出院时应和医生沟通休息期尽量长些。
另,叮嘱医生在医嘱中添加“加强营养”和“需护理”内容,如患者不叮嘱,医生往往不主动添加上述内容。加强营养,是计算出院期间营养费的法定依据;需护理,是计算出院期间护理人员误工费的法定依据。有这两份医嘱,会在法院多计算出很多赔偿金出来。应予以重视。
3、认真对待暂住证
患者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如果是外地农村户口,关于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是以农村居民基数还是以城镇居民计算的问题,二者差距甚大。
以十级伤残(一个成年被抚养人且没有其他抚养人)为例:
城镇居民的伤残赔偿金是72938元
农村居民的伤残赔偿金是32952元(与城镇差 39986元)
城镇居民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48092元
农村居民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是23794元(与城镇差 24298元)
依据那个标准计算的一个重要的证据就是暂住证。暂住证中有“来京时间”和“服务处所”项,来京时间以伤者受伤时往前算一年以上为判断标准。该标准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住所的规定,即离开住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叫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在经常居住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地方,法院会认定收入来源均以城镇务工为准,虽为农村户口,但以城镇居民的基数计算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准备人身损害索赔的当事人,应提前准备好暂住证。
很多工作无法一一论述,有些案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律师在本文中,只是将一些比较普遍性的问题提醒当事人,期望对因人身损害而准备索赔的当事人提供些有益的帮助。如有疑问,请随时拨打手机咨询、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