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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律师解读与操作适用指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2 阅读: 384次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王成律师:本解释制定的依据及目的,对于司法诉讼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统一法院裁判的依据,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车辆所有权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认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王成律师:该条主要是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时,机动车所有权人或者其管理人如何认定过错的四种情形,该条的主要基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规定,第一种情形是由于车辆本身存在缺陷,应该进行必要的维修或者更换,且该车辆的缺陷系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第二种情形是驾驶人并取得相关驾驶的资格;第三种情形是因驾驶人患有疾病、饮酒、服用了精神药品或者毒品不允许驾驶的;第四种情形是兜底条款,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加以认定。

第二条(未经许可驾驶他人车辆侵权致损的赔偿主体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王成律师: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毫无疑问的,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承担,主要是看其是否有过错,过错的程度,确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且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抢情形排除在外。

第三条(挂靠车辆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成律师:针对以挂靠形式专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情形,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连带责任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挂靠形式仅仅适用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权的挂靠,如何认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在我国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笔者不再详细阐述,且该种挂靠无论是否收取费用,被挂靠人均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多次转让车辆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主体)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成律师:被多次转让且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如何确定主体责任的规定。这里的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系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前的最后一次因转移所有权而产生的交付情形,这里的交付是指车辆的实际控制,但是如果车辆是依法禁止行驶或者被盗抢的,则不再适用该条规定,而是适用其他的规定。

第五条(套牌车辆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王成律师: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首先应该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问题,这里的同意既包括了明示也包括默示,主要看前后两者的关系,如是否收取套牌费,还是出于哥们义气、朋友关系同意,若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车辆被套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是否属于同意的情形,没有作出界定,需要具体分析判断。

第六条(被多次转让的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成律师:多次转让法律禁止行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的规定;我国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2条对拼装车、报废汽车有明确规定,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的界定应指因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被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对于因排污未达标而报废的汽车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车辆,因该车并未存在安全行驶隐患,与交通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属于上述车辆。非法改装的机动车应属于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

第七条(驾驶学员在培训时发生事故的主体责任承担)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成律师:在驾驶培训时学员发生交通事故的主体责任承担规定;所谓培训活动指驾驶学员在教练的引导下学习驾驶技能的活动,因驾驶培训机构作为机动车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在培训学员中获得效益,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后果,因此应由培训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试乘车辆受损害的主体责任承担)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王成律师: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规定;试乘的性质主要是指汽车销售商推销汽车所采用的一种促销手段,属于销售行为的一部分,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时,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存在过错,应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赔偿责任。

第九条(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王成律师: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赔偿责任主体的规定;第一款规定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道路管理者不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款主要是无过错原则,即高速公路管理因其高速公路应为高度危险场所所承担的高度危险责任,即无过错责任,高速公路管理者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道路上因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的主体责任承担)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成律师:因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的主体责任承担规定;作为物品非法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道路管理者,负有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若道路管理部门违反上述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道路管理瑕疵责任,这里归责原则应属于过错推定原则。

第十一条(道路设计缺陷、施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成律师:道路建造、设计缺陷致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的规定;道路设计、施工存在缺陷的认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本地制定的有关公路设计、施工的地方标准,也应该作为认定道路设计、施工是否存在缺陷的依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该条的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原则,即只要证明道路建造、设计缺陷导致其损害的事实,无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成律师:机动车存在缺陷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除了法定免责事由外,机动车缺陷致人损害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缺陷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责任的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三条(多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同一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承担)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王成律师: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责任分配规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分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每个行为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或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能够确定责任大小所应承担的按份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定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王成律师:发生交通事故致被侵权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定义;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等;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受损、车上财产损失等。

第十五条(交通事故致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王成律师: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范围的具体规定;维修费用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施救费用也应当予以赔偿,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所需的重置费用应该得到赔偿,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也应得到赔偿,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也可要求赔偿。值得注意的是新车的贬值损失在规定中没有作出明确说明是否应予以赔付。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责任的赔偿次序规则)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成律师:交强险、商业险、侵权责任人赔偿次序的规定;基本原则是按照先由交强险保险赔付,再由商业三者险赔付,最后由侵权责任人赔偿;由于商业三者险对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导致了精神损害赔偿金在交强险是否予以赔偿的问题,该条进行了明确规定,且可以主张交强险的优先赔偿。

第十七条(交强险第三人的认定范围)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王成律师:投保人能否成为交强险第三人的规定;将非车上投保人作为第三人的保护范围;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违法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王成律师:驾驶人违法驾驶情形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及其追偿权;违法驾车的三种情形的认定,未取得驾驶资格或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未投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成律师: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的规则;按照应以已投保交强险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式确定投保人在此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投保人与侵权人不一致时,两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因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交强险合同后赔偿责任)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成律师: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但是对于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事实,投保义务人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多辆车辆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比例)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成律师: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则;(1)已投保交强险的多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的赔付规则,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分别投保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赔付规则;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3)多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时的赔付规则;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赔付的保险公司可以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交强险对因同一事故致多个被侵权人的损失的分配原则)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王成律师:同一交通事故存在多个被侵权人,交强险赔偿额的分配规则;多个被侵权人的赔偿范围以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为限,法院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在交强险中赔偿金额,因交强险的分项限额不能突破,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的损失项在各自的分项限额范围内分别进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未依约履行车辆变更手续告知义务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成律师:未履行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及机动车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增加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否赔偿的规定;当事人未办理变更手续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理由;机动车改装、使用性质变更等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交强险作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害补偿,体现的是强制性的国家意志,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受到严格限制;在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保险公司可以起诉投保人重新核定保险费标准补足保险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交强险的人身伤亡保险金禁止转让条款)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成律师: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限制规定;这样规定基于保障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利益对于交强险项下的财产损失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转让或者以之提供担保?由于交强险的财产损失金额为最高限2000元,利益不是很大,转让及设定担保的可能性很小。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王成律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的确定;作为交强险保险公司作为必要的共同被告的依据来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法院应该以职权追加,即使当事人未申请,也应该追加;当事人可以申请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主要基于案件的重复处理与提高诉讼效率,避免重复判决及矛盾判决;这一项新的突破性规定。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死亡后请求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主体)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成律师:被侵权人死亡的案件中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时,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请求主体的规定;明确了未经法律明确规定授权的组织或单位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由于缺乏规定,不属于适格原告,不能主张权利,也不能提起公益诉讼,由于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故此,不能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基于无因管理或者救助行为所为被侵权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范围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王成律师:交警事故认定证据效力的审查判断;交警制作的事故认定书在证据属于上为书证,应该接受庭审质证,按照书证的规则进行审查后确定其证据的能力及证明力。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非道路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参照适用解释)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王成律师: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本解释的规定;在道路以外的地方的界定:(1)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者乡间村路;(2)封闭式小区路面;(3)机关、团体、单位内部路面;(4)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或者施工而未竣工移交的路段。参照适用的理解主要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对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作出规定,包括了权利赔偿人及义务人的确定,侵权责任承担、赔偿范围、交强险、共同侵权等等作出判决。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的溯及力)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王成律师:本解释的时间效力的规定;适用于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只能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经再审发回重审的一、二审是否适用本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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