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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常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4 阅读: 514次

费用: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方法/步骤

1

医疗费:是指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创伤使身体复原所必需的医药费和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和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器官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费用,赔偿权利人咳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即根据遗嘱购买药品所支出的费用;

(3)检查费,包括为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等;

(4)治疗费,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需的各项费用,如换药、注射、手术整容费等;

(5)住院费,即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所需支出的费用;

(6)后续治疗费用,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合理的整容费等;

(7)其他医疗费用,如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器官移植所需的费用等。

2

误工费:是指定残前交通事故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费用。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应当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误工期限以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结论为准。

3

护理费:是指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受到伤害的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最长护理期限不得超过20年。护理期限以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结论为准。

4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交通事故伤者住院抢救治疗期间所需补助伙食的费用。可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伙食标准。

5

交通费:是指伤、残者就医或办理丧葬事宜、参加事故处理等的车、船票费等。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凭据为证。一般以普通的交通工具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火车卧铺等,但受害人应当说明使用的合理性。在紧急情况下,还可以乘坐飞机,受害人也应当说明正当理由。

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决定。营养期限以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结论为准。

7

住宿费:是指伤、残者到外地就医等,参加事故处理等需要住院、住亲属家以外的住宿费用。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

8

残疾赔偿金:是指因交通事故致残而给残者的生活补助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按照伤残等级的十级,依次可分为100%、90%……10%。(1)60岁以下:20年x平均生活费x等级%=元(2)60岁以上增一岁减一年:(20-)年x平均生活费x等级%=元:(3)75岁以上:5年x平均生活费x等级%=元。分为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和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两者由于依据的标准不同,得出的赔偿数字差距会很大。农村户口但是在城镇连续生活居住的,应当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

9

残疾用具费:是指因残疾而造成全部或部分功能丧失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费用。计算假肢配用时间应与残疾生活补助费的时限相同。(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2)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4)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丧葬费: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必需的费用。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死者家属的抚慰金心及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金。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1)60周岁以下的,补偿20年,(2)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3)75周岁以上的均补偿5年,(4)74周岁的应补偿6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用。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计算:(1)不满18周岁抚养到18周岁;(2)无劳动能力的:60周岁以下的抚养20年,60周岁以上的增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于赔偿份额,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被抚养人的全部生活费。如果被抚养人除了由受害者抚养外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应由受害人本人所承担的份额。

注意事项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交通事故中,由于事故的发生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给当事人的精神带来一定的损害,法律上规定侵权方对这种损害进行金钱的补偿。具体由人民法院斟酌案件的全部情况,结合以下情况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原被告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的主体资格。

原告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上规定的较为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二类“人”可以作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原告。

1、因交通事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人”。包括: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三种。上述这三种人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人身遭受损害的,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2、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这类“人”是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继承法律关系的近亲属。其单独享有被扶养人的扶养费和共同享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解释的第28条第二款对被扶养人的定义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近亲属则包括:配偶、子女(含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等。实践中,享有此项赔偿的权利人均可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为共同原告。这样更快更好地合理解决纠纷,避免产生累诉,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实践中,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情况的复杂性,建议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事故发生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的主体资格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如何承担,特别是车主的责任,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的侵权责任原理,和解释规定赔偿义务人的定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应由侵权人即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车辆的驾驶人)自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车辆所有人一般不应视为侵权人。现实生活中,由于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车辆的驾驶人出车原因比较复杂,笔者简单归纳,可以作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一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

1、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为同一人,车辆的驾驶人为被告。

2、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不是同一人,车辆驾驶人的行为又不是职务行为,车辆的驾驶人为被告。车辆驾驶人的行为如是职务行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车辆驾驶人所在单位是被告。

对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车辆驾驶人所在单位是被告的法律依据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在现实生活中车辆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或他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帮工关系,其在执行雇佣事务或帮工事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雇主或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解释》第9条和第13条的规定,一般由雇主或被帮工人作为被告,只有当雇员和帮工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雇员与雇主或帮工人和被帮工人为共同被告。

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应当将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一并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也就避免当事人之间相互推诿责任。

(二)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

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处的状况复杂多样,司法实践中,根据运行支配原则及运行利益归属原则来确定被告的主体资格。为了能更准确地确定被告,现将几种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分别简述归纳如下:

1、车主将车辆挂靠在他人名下,被挂靠人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人可以作为被告,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对借用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车辆承包、租赁经营的,发包人、出租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客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客运出租车所属单位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5、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不一致的,根据运行支配原则及运行利益归属原则确定被告。

6、在下列情形下买卖车辆未过户的,名义车主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买卖报废车辆的;2)买卖年检不合格车辆或买卖未经年检车辆的。

7、未经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同意擅自驾驶的,如果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过错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与擅自驾驶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盗抢的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驾驶人是被告。

车辆被送交修理、委托保管及扣押、出质、留置期间,承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擅自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是被告。

另,负有赔偿责任的一方死亡的,其继承人应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公司和对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的责任。

1、保险公司的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的,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赔偿的各种损失不得超出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责任限额。

2、对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的补充赔偿的责任。由于发生事故原因的复杂性,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他对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也可以成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的责任。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解释》是我国目前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最重要法规,掌握和运用好上述法律规定,对处理好此类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现实社会生活中人的社会关系和机动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复杂性,现行法律、法规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之处。我们应不断总结这类案件的特点,不断加以完善,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证据:

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3、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与死者或伤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及是否为实际被扶养、赡养和抚养关系(主要有结婚证、户口簿、村乡或街道社居委证明及单位证明等);

4、监护关系证明,证明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之间监护关系存在的事实(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5、死者的身份证明,证明死者的身份事项(适用于死亡案件);

6、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适用于被告是个人的案件);

7、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用于被告是单位的案件);

第二组:驾照及年审情况、车辆登记及年审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8、原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9、原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10、被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11、被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第三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12、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第四组:治疗、鉴定情况

14、医院病历,证明抢救、治疗、伤情、营养费、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

15、医疗费发票,证明医疗费数额;

16、残疾鉴定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

17、护理依赖鉴定书,证明护理依赖等级;

18、死亡鉴定书,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适用于死亡案件);

第五组:与赔偿有关的相关证据

19、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施救费、停车费票据,证明这些费用的数额;

20、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评估报告书,证明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数额;

21、车辆停运损失和营业损失证明,证明这些损失的具体数额;

22、死者或伤者的工作证明,证明死者生前或伤者伤前的工作情况(即证明是按城镇户口还是按农村户口的标准处理);

23、经常居住地赔付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赔付标准的证明,证明按何种标准赔付;

24、保险单,证明××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情况。

提交人:×××

提交时间:××××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根据死亡或受伤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应当提供的证据;

2、在诉讼中一定要按照法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一般规定的是30天,简易程序的除外)提交证据;

3、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做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保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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