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3年度残疾赔偿标准(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
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赔偿年限
(1)60周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年
(2)60-75周岁之间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赔偿指数×5年
以上计算公式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根据伤残评定级别来算,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的,按全额赔偿,即100%;二级——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也就是说,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速算表
黑龙江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元黑龙江省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634.1元
伤残等级19597(元)×20(年)=391940元9634.1(元)×20(年)=192682元
一级391940×100%=391940192682×100%=192682元
二级391940×90%=352746元192682×90%=173413.8元
三级391940×80%=313552192682×80%=154145.6元
四级391940×70%=274358192682×70%=134877.4元
五级391940×60%=235164192682×60%=115609.2元
六级391940×50%=195970192682×50%=96341元
七级391940×40%=156776192682×40%=77072.8元
八级391940×30%=117582192682×30%=57804.6元
九级391940×20%=78388192682×20%=38536.4元
十级391940×10%=39194192682×10%=19268.2元
数字源于黑龙江省统计局《2014年黑龙江省统计提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