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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强险机动车借他人发生事故承担连带赔偿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451次

2014年5月1日开始,某知名地产公司所属某售楼处中心举办“某知名地产公司一站到底MO动全城”摸车挑战赛北京站,包括姜先生在内的数千人报名参与,经过初赛、复赛层层比拼,2014年5月24日,包括姜先生在内共30人顺利进入项目现场总决赛。最终包括姜先生在内的两名选手坚持到最后拿到冠军,分别赢得某提供的豪华轿车即现代悦动一辆。

但是,在活动结束后,姜先生向某知名地产公司及其委托的活动承办公司多次主张上述悦动轿车奖品时,却遭要求向个人账户打款缴纳营业税,提供北京牌照等各种借口无理拒绝。

姜先生无奈之下找到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阿致刚律师,并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交付中奖汽车,并提交了某知名地产公司举办活动的报道网页、中奖现场照片等等证据。开庭后被告某知名地产公司提交了该项目的《售房合同》,证明某系下属的子公司开发的,且提交了下属的子公司与活动承办方公司之间签订的上述摸车挑战赛的《活动合同》。

姜先生代理人阿致刚律师认为某“一站到底,MO动全城”有奖比赛活动,系某知名地产公司以互联网、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发布的信息,关于比赛的要求、时间、规则、奖励方案等均明确向社会公众公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属于要约性质,姜先生参加某知名地产公司举办的该活动且最终获得冠军,已构成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某知名地产公司应当依法依约将奖品“现代悦动轿车一辆”交付给姜先生。至于税费,应当依法负担,比如中奖者需要承担20%的偶然所得税,营业税要求中奖者承担且要求打至个人账户无理,没有法律依据。某知名地产公司及其委托的活动承办公司拒绝交付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与诚实信用原则严重相悖。

因本案开庭后,法院追加了该知名地产公司的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继续审理。

开完庭后,该知名地产公司的子公司表达了调解意向。经过法院、代理人阿致刚律师与该知名地产公司的子公司进行协调,姜先生与活动的承办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领取了折价款。实现了共赢。

阿致刚律师点评:

此类有奖活动一旦明确了详细的活动参加及中奖规则,可认定为要约,参与者参加即构成承诺,合同即成立。如中奖,组织者应依约向参与者兑现奖品或奖金。否则,除了要依法兑现奖品或奖金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会对自身及主办方的信誉造成不利影响,也就背离了此类活动系为了进行正面宣传的初衷。

日期:2015年6月30日

来源:若悠网

类型:点评原创

点评作者: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

联系电话:13691512926

将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责任?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借车的实际车主与侵权人对受害人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1月8日,宦某将自己所有的小型客车借给王某使用。当天14时12分,王某驾驶该车沿津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宁国市长途汽车站路段时,与前方右侧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谢某发生碰撞,致谢某受伤及两车受损。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谢某负次要责任。

审理中查明,宦某所有的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在2013年12月27日已到期,事发当日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认为,谢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其合理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在该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谢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王某系借用该车,是实际侵权人,应承担赔偿义务。实际车主宦某明知该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仍将其出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宦某和王某连带赔偿谢某经济损失10793.8元。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阿致刚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机动车所有人一定要依法缴纳交强险,并且在出借车辆时要注意车辆不要有瑕疵,并且要求对车辆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核,审核确认驾驶者是否有驾驶资格等等。

日期: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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