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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8 阅读: 366次

合肥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一、医药费

如产生了医疗、抢救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发票确定

二、死亡赔偿金城镇标准21024元×20年=420480元农村标准7161元×20年=143220元

(2013年3月23日发布安徽省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安徽省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024元,人均消费性支出15012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161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556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精神抚慰金80000元

法律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在支付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同时,还有权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精神抚慰金。

四、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五、丧葬费4400元×6个月=26400元

法律依据: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人抚养费:城镇标准15012元×(18岁—实际岁数)

农村标准5556元×(18岁—实际岁数)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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