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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命丧自驾车保险公司要不要赔钱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8 阅读: 618次

驾驶员下车后不幸被自己驾驶的轿车压死,事发地霍山县交警部门认定属于意外事故,但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认定遇难驾驶员为第三者,遂判决保险公司和车主对遇难者家属作出赔偿。此案并未就此结束,保险公司已经提起上诉。

离奇:司机不幸被自驾车压死

说起那场车祸,霍山县交警大队的民警仍记忆犹新。2009年7月28日18:40许,当班民警接到报警,上土市镇陡沙河村蒋家山村民组乡村机耕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很快,两名民警赶到现场。车祸发生在一个三岔路口,肇事的是一辆皖AN7886号轿车。经初步调查,死者黄永是被肇事轿车压死的,而他正是该车驾驶员。

面对这样一场离奇的车祸,黄永的妻子俞凤琼焦急地等待着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当地警方也高度重视,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不久,霍山县交警大队拿出了事故认定书:因前方路面中断无法前行,黄永在三岔路口停车,下至车外观察路面。因连续阴雨,路面疏松塌陷,车辆向右侧路外滑翻至坎下,压在黄永身上,造成黄永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黄永死亡属于意外。

索赔:保险公司按约定拒赔偿

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让黄永的母亲王惠兰、妻子俞凤琼感到十分无助。就在这时,家人发现了一份20万元的保险单,如果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一家人的生活还算有些保障。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到现场进行过事故调查。

据了解,合肥永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是皖AN7886号车辆的实际车主。2009年4月16日,这家公司为该车在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2.2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且均未过期。

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则称,虽然事故发生在投保期内,但本起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故,不在理赔之列,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强险条款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约定,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

而黄永属于被保险人或车上人员,不属于条款约定的第三者。

见多次索赔无果,今年6月,黄永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合肥永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起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40万元。

判决:驾驶员被认定为第三者

今年6月25日,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7月2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周袁法官告诉记者,该案争议的焦点是黄永在本起事故中的身份是否为被保险人或第三者。保险业是面对公众的,第三者这一概念应当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的说明。而且合同为格式化合同,黄永是否为第三者,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他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应为第三者。

经审理法院认为,对于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赔偿,应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计算,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实际车主承担,保险公司还需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0月22日,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赔偿王惠兰、俞凤琼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计11万元;合肥永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王惠兰、俞凤琼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合计252806元,其中包括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的20万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目前,各方都在等待二审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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