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的交通事故公司应该承担的连带责任是怎样的
日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备受关注的交通肇事案件,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被告人王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漳州市漳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9名原告赔偿费共计499845元。该案判决高速公路法人单位巨额赔偿在福建尚属首例。谎称施工用车农用车高速路上酿事故。2003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驾驶无牌无证无尾灯装置的农用车至福建省漳浦县赵家堡征收管理所收费站时,王某谎称该农用车是施工车,收费站工作人员便发卡让其驶入高速公路。该农用车行驶至同三线520公里处,与蔡某驾驶的丰田旅行车相撞,造成包括驾驶员在内的5人死亡,其中一妇女系晚期妊娠妇女,另有两人重伤,在7名死伤人员中有五人为澳门居民。旅行车车损计人民币296425元。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农用车驾驶员王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法庭上,农用车车主陈某称: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赵家堡征收管理所明知农用车不准上高速公路行驶而同意放行,应承担赔偿责任。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赵家堡征收所称其没有独立法格,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漳州市漳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称:收费员的发卡行为与本案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过错,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驾驶员违章上路负主责高速公司违规发卡不免责。福建省龙海市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被告人王某被陈某雇工到工地开洒水车,事故发生之日,被告人王某受他人委托利用下班时间将肇事的农用运输车驾驶到石码镇,其行为已不属于职务行为;且被告人王某明知农用车不能上高速公路行驶,还违章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负赔偿责任。本案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漳州市漳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龙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漳浦县赵家堡征收管理所明知农用车不能上高速公路行驶,却发卡让农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其对被告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义务。该征收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发卡是属于在岗履行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福建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赵家堡征收管理所承担。由于该征收管理所不具有法人资格,赔偿责任由其主管单位漳州市漳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
高速公路的交通事故公司应该承担的连带责任是怎样的
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是交通肇事农用运输车的车主,负有赔偿费的垫付责任。
法院认为判决符合《民法通则》规定据法院有关人员介绍,处理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一般情况下,以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即负有相关交通事故责任者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农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而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明知这些规定,却违规发卡让农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负赔偿义务。本案中,交警部门未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漳州市漳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列为该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但鉴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工作人员违规发卡,以致发生了该起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判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漳州市漳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赔偿责任规定的。据介绍,该法院是以计算该交通事故应赔偿的总数额的70%%来确定判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上述赔偿金额的。一审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漳州市漳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其不是赔偿义务主体及一审中所提出的答辩理由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按总额的90%%的金额给予赔偿等为由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