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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8 阅读: 400次

交通事故理赔是因带有保险的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部门的赔偿责任的部分。这对肇事者来说减少了赔偿的数额。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注意什么

1、保险人在事故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先行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参照规定执行。

3、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不予以支付。

二、交通保险理赔怎么计算

保险人在事故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事故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事故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期限

交通事故理赔期限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这两种期限在保险条款中有如下几种表述:

1、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

在承运人会同收货人作出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2、一些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通知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或5日或10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3、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第二十八条规定: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第三十条又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索赔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

如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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