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所属单位负有补偿义务
安徽合肥首例“好意同乘”案近日有了一审判决,驾驶员虽然免除了赔偿责任,但其单位须向搭车人补偿费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车辆所属单位上海铁路局合肥站补偿搭车人王某一万余元。
2005年11月9日晚8时许,合肥火车站职工束平驾驶本单位交通车接送单位员工,在行至合肥市某小区附近停靠时,遇见并非合肥站职工的王某,王某为搭顺风车,遂上了车。束平觉得王某系单位职工家属,故未反对其乘车。行车途中,因束平紧急刹车,致使王某在车内摔倒,后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区粉碎性骨折。为此,王某共发生医疗费4.2万余元,除去医疗保险支付的费用,王某起诉合肥站和束平合计赔偿3.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的起因由于“好意同乘”,虽然王某在乘车过程中未支付任何费用,但是驾驶员束平驾车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在行为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合肥站承担。王某作为无权乘车的搭乘者,也应当承担自愿同乘期间的相应风险,因此应酌情限制合肥站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拿到一审判决,合肥站显得很平静。该站代理人表示,这主要基于合肥站愿意对伤者进行适当补偿的初衷。但他直言,单位一直号召职工助人为乐,但发生这个官司后,使得这样的工作陷入一种尴尬境地,从单位来讲不希望因为职工助人为乐而承担经济损失。
“自从拿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就受到很大打击。法院判决合肥站赔偿一万多元,这些钱还不知道会不会从自己的工资里扣。这件事对我的打击很大,甚至对我的家庭也造成了伤害。”合肥站驾驶员束平说,当初带王某乘车,主要看到她年纪较大了,只想到顺路可以让老太太少走点路,但没有想到会出现后面的事情。如果当初知道因为这样的事情可能成为被告,还可能承担巨额赔偿,他肯定是不会带的。
好心让人搭顺风车,却因搭车人在车内摔倒,被告上法庭,赔偿费用,这让很多人不解。合肥首例“好意同乘”案一审宣判后,引起热议。虽有人赞成对搭车人受伤应给予适当补偿,但更多人认为,做好事还要搭上赔钱,会让人们在做好事的同时有后顾之忧。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近年类似“好意同乘”做好事反吃官司赔钱的事情时有发生,社会在鼓励大家勇于做好事的同时,还缺少一种类似于“见义勇为基金”的保障机制,应建立制度来保障做好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