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哪些
近年来,各级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正、规范、便民、高效原则,采取加强执法队伍管理、提升执法水平等多项措施,队伍建设取得明显实效。但由于交通事故的突发性和不稳定性以及极个别执法者自身素质低下,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因安全意识、法制观念等方面原因,在有的地方发生死者家属抬尸到执法部门闹事、在主干道阻碍交通、侵害肇事者人身安全等恶劣的群体事件,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社会政治稳定。如何在新形势下探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课题。
规范交通事故处理行为和运作要有新举措
第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走制度化之路,从细化和量化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上入手。重点解决法律意识不强、程序不到位、法律知识欠缺的层面,进取心不强,对提高事故处理质量的认识和动力不够等诸多问题,强化事故审批程序,实行重、特大交通事故议定、审批制度,把事故处理纳入季度和年终考评之中,着重细化、量化事故处理业务职能内容,理顺工作关系,形成上下责任连带、风险同担和齐抓共管格局,在制度上实现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执法规范化、制度系统化和管理科学化。
第二、要走内强素质之路,确保事故处理公正纯洁。事故处理公正与否,是社会最为关注的热点,也是群众评判交警乃至于党和政府形象的最直接因素,更是检验民警规范执法的一根秤。
一是要提高每一位民警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能力,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促进执法公正。
二是要规范事故处理基础工作,建立包括122值班备勤、接处警、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事故涉刑案件和快速处理等执法台帐,做到台帐齐全、详细、准确。
三是要加强监督制约减少偏差,设置警民联系栏,对事故处理民警的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妥善处理和解决督查出的问题和不足,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第三、要借助外力,实现事故处理公开透明。向社会支持要警力、向群众理解要警力,大胆尝试走交通事故处理社会化之路。湖口交警大队在此举上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成为江西省交通事故处理岗的一大亮点。该大队领导及办案民警心系群众、热情服务群众,真诚与乡村干部结交为友,热心与群众进行沟通与交流,宣传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赔偿规定,取得了群众的支持与理解,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好的影响,使不少的复杂事故处理迎刃而解。在处理2005年9月的两名学生当场被撞死的事故中,村干部尽责尽力,协助和配合交警稳定死者家属与村民的情绪,做好善后处理,使该起事故得到圆满解决。
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保障要有新突破
近几年来,农村经济在建设新农村战略部署下迅猛发展,但道路基础普遍薄弱,交通供求矛盾日益突出,车流量、通车里程数不断增长而道路通行安全质量严重滞后,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其中,死亡三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本身涉及面广、负面影响大,极易威胁当地社会稳定,而后期处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仅靠交通事故处理职能部门力量远远不够。为此,要努力营造全社会的“大交通”安全管理意识,促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由部门工作提升为政府行为。
一、构建市、县、乡镇、行政村四级事故处理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立足社会化,重点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全市各个乡镇、行政村的事故处理机制建制率要达到100%,初步形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四级网络机制,总体框架呈现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结构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全市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应急机制,成立快速、高效的领导小组,实行首长负责制,以建立责任制为核心,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市)、乡(镇)政府职责,并以此作为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目标进行严格考核。
三、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社会化工作模式,推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交通事故公积金,实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和交通事故处理速裁法庭等措施,在体制上、政策上、经济上提供保障。
第四、以人为本,追求事故处理便民高效。群众满意不满意,就是衡量工作的标尺。坚持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设身处地地为群众着想,对群众真诚仁爱,在办理案件中充分体现人民警察为人民的宗旨。事故处理民警、速裁法庭法官热情接待每一位群众,耐心细致答复每个问题,方便群众与办案人取得联系和沟通。在追求高效方面,举人性化之措,特事特办。只要符合条件,一律使用快速处理程序,尽最大限度给交通事故双方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