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举证要求
一、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为前提。
二、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 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 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
6、 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案发时购买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证明。
三、 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 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 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四、 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 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包括伤者与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人员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单位的如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等。
2、 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 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