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应提供哪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谓的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决定案件是否胜诉的先决条件。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诉法》规定了民事证据有以下七种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不同是案件所提供的证据也不尽相同,现就交通事故案件中应提供的常见证据简要的梳理与阐述。
一、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主体身份的相关证据。
1、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的证明;2、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3、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其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该部门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是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这些证据有:
1、《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
2、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有时是确定责任主体的重要依据,如机动车在存缺陷,当机动车所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将机动车出借或出租给他人,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那么机动车所有人就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如,机动如本身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痕迹检验报告;4、法医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报告。
三、原告伤情、病情的相关证据。
1、门诊、急诊病历、检查报告、医药费票据;
2、住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报告书;
3、死亡记录、死亡证明、法医尸检报告;
4、用药清单。
上述证据主要证明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住院治疗、抢救等情况,是计算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的依据。
四、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
1、关于医疗费用证据
(1)抢救或入住医院的住院费用票据、门诊收费收收据;
(2)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由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书;
(3)自费购买药品费用,应当提供发票及处方;
2、关于误工费证据
(1)误工日期证明。一般由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或诊断报告书的确定的休息时间;评定伤残的,可以对误工时间进行鉴定,未鉴定的,一般算至评定伤残的前一日;(2)误工收入证明。当事人有回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工资明细证明、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纳税证明、用人单位的身份证明等;(3)无回定收入的,应提供从事某种行业的证明。
3、关于护理费证据。(1)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以证明需护理的时间;(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无回定收入可参照当地护工工资标准计算。
4、关于交通费证据。转院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以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的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1)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2)赔偿标准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6、关于营养费证据。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证据。
(1)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意见书;
(2)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如是农业户口按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应提供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情况等证明;
(3)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证明;
8、关于丧葬费证据。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火化通知书、火化证明、死者户口注销证明,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证明;
9、关于死亡赔偿金证据。(1)当事人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2)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家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证明;
(3)死者是农业户口的,如按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应提供死者生前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情况等证明;
10、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证据。
(1)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五、关于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证据,包括车辆损失评估报告、维修发票、维修清单等级;
2、财物损失清单信票据,如服装、首饰、手机等;
3、营运车辆营运收入证明;
4、停运时间及行驶路线等证明;
六、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情况证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及商业三者商合同的约定向受害人予以赔偿,故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应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情况的相关证据必不可少,具体有以下书面证据: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权益人的身份财料;
2、保险机动车辆的登记证据,如车辆登机证书、车辆行驶证书等;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商业险保单、保险卡、及保险条款;
4、保险费发票;
5、被保险人主体或保险内容变更的证据。
七、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证据。
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一般是机动车驾驶人员,但赔偿主体往往还有驾驶人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所以确定赔偿主体尤为重要,这就要求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提供该方面证据材料。
1、雇佣关系证明。机动车所有人通常雇佣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租赁、借用关系证明。因租赁、借用等情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帮工关系证明。一般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4、挂靠关系证明。该情形一般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劳动关系证明。
6、车辆盗抢证明。
八、其他证据。如交通事故目出证人、事发当时的照片、事发地段的监控摄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