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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在哪些条件下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5 阅读: 374次

铁路运输企业在下列条件下承担赔偿责任:

1有损害后果。这里主要是指路内事故的损害后果,即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旅客的人身伤亡是指旅客的人身遭受事故侵害,造成人身伤残或死亡的后果。旅客自带行李损失是指旅客的自带行李因铁路运输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即因灭火、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导致自带行李实际价值的损失。损害后果的发生是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仅有事故发生,但没有给旅客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的,如列车发生脱轨、断轴等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产生赔偿责任的问题。

2损害发生在法定责任期间内。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运送的责任期间是自旅客持有效车票进站时起到旅客出站或者应当出站时止。其中旅客在候车室内的期间不包括在内。旅客在候车室内的损害由车站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旅客本人有过错或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旅客在进站之前和出站之后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3责任人有过失。在铁路旅客运输中,铁路运输企业对于旅客因铁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除非能证明该损失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错或其他法定免责事由造成的,即推定铁路运输企业有过失。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铁路旅客运输中,铁路运输企业的过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由于车门未锁造成旅客跳车、坠车或站内背门下车造成旅客伤亡的;

2)由于组织不力造成下车旅客挤伤、摔伤的;

3)车站误售车票,列车未能妥善处理造成旅客跳车伤害的;

4)因列车报错站名致使旅客下错车造成伤害的;

5)因客运人员的过失造成旅客挤伤、烫伤的;

6)因餐车、售货供应食物不洁造成食物中毒的;

7)由于铁路运输企业本身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旅客其他人身伤害或者自带行李灭失、减少、变质和其他损坏的。

4责任人无法定免责事由。铁路运输企业对下列原因造成旅客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造成的;

2)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自带行李损失的;

3)自带行李本身的性质、缺陷等原因造成的物品灭失、缺少、变质、污染等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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