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的规定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各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数字分析显示,该类执行案件有以下特点: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大家知道,随着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以及现代人们生活和工作的需要,单位和个人购置的各种车辆急剧上升,这无疑给社会增加了更多可怕的“马路杀手”,故而使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由于我国的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滞后,受害人在得不到满意赔偿的情况下,大多数采取了到人民法院打官司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使该类案件逐年不断上升。
2、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邓州市法院2003年至2007年共执结该类案件74件,其中法院受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仅有12件,自动履行率占执结案件总数的16.2%,其他62件案都是在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后才得以执结,但仍然还有将近50%的案件根本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3、执行标的额越来越大,案件得到根本执结越来越难。从上述表中可以看出,2003年,该院受理21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平均个案赔偿数额为1.9万元。2007年受理55件,而平均个案赔偿款额已增加到3.2万元。其中最大的一个案件,肇事者被判赔偿受害人各种费用共计32万元,这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邓州地区来说,无疑是个天文数字,故而很难执行到位。